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法理會轉彎

                                               法理會轉彎
        報載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4月18日初審通過會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豁免民國95年底前首長、副首長與涉及報支、核銷首長特別費相關人員的行政、民事及刑事責任。

        犯法的人如果是特定,而不是不確定之下,立法委員能以立法手段,如同量身修法一般,豁免特定的人的罪刑嗎?如果可以,各種利益團體、各種罪犯,都有理由為特定案件、特定人要求修法豁免,立法委員是為多數人服務,還是為特定少數人服務?同性質的余文案速審速決豈不是犧牲者,此次修法為無條件之豁免,無論涉案情節,無論貪汙金額,無論犯後態度一體豁免,是否符合司法之公平正義原則。

  曾有公務員多吃了一個便當被判貪汙,關了好幾年,立法委員諸公關心他們了嗎?遇到各黨領導、故舊涉案,不分青紅皂白,不問案情是否蒐集別人發票,特別費使用多麼荒唐,馬上罔顧社會觀感,捨棄社會正義,修法豁免。

  立法委員修法意旨,等同向社會說明『別人可以為什麼我不可以』、『以前可以為什麼現在不可以』、『不知法律可免刑責』是冠冕堂皇的理由,是普世接受的至理;刑法第16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如自信其行為為法律所許可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免除其刑。」認為首長、副首長與涉及報支、核銷首長特別費相關人員不知特別費規定,應豁免其責任,印證考試院長所言,公務員是與眾不同的一個組群。

        監察院設有審計部,難道民國95年底以前稽核,都沒發現問題,審計人員有否失職,監察院應啟動調查;又果真首長、副首長與相關人員都不知特支費核銷規定,不是很瞎嗎?

       總統有特赦權,現在立法委員成為一群總統們,竟然修法豁免特定人的罪刑,比特赦還猛,此舉有無違憲之虞,有人會聲請釋憲嗎?法理會轉彎,『親愛的我把你的罪變不見了!』怪哉!台灣沒有貪官只有汙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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