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1日 星期四

閒話警察特考雙軌制

閒話警察特考雙軌制

        所謂『警察特考雙軌制』指的是依『受警察教育』者和『未受警察教育』者,分別舉辦考試、分別錄取、分別受訓。某高官曾說:雙軌制的目的不是要保障警校生,而是要使警校教育回歸正常,強化淘汰機制,同時也使一般生應考人因應試科目設計不同而更符實質的平等,忘了考試機關的立場 。

        他老兄忘記了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前段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其考試成績之計算,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依身分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的雙軌制,枉費了『公開競爭』、『不因身分而有特別規定』帝王條款規定。

        這種『因人設試』的雙軌制,考選部以前也思考其可行性,在考量公平、公正的考試鐵律下從未採行,現在相關機關人員『求不一樣』的競相求表現,將考試的價值拋諸腦後。警察特考曾有現職人員報考不受年齡限制的規定,認有違公平原則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未因警察機關意見而取消,監察機關調查認為得宜。今遭監察院認為兩類別錄取率相差懸殊不公且不利警察體系健全發展,應研議並檢討改善,真是情何以堪。

       受警察教育者參加的警察特考,以現行典試委員的遴聘來說,專業科目之閱卷,大都為警校教師,將引發道德危機,影響整體考試的公正性

       受警察專業訓練的考生,體能、筆試科目成績甚或外語能力,如果比不過一般學校畢業的考 。生,那警察專業就應受質疑。警察考試應係以警察值勤業務需要為準,以勝任者擇優錄取,錄取者未符此標準,不是警察教育出問題,就是考試技術要檢討。

        再者,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第2巷規定:『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四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警察相關考試應考資格應與其配合掛勾訂定。

        又以教師資格為例,台灣那麼多的教育大學,畢業生已經無法保證分發擔任教師,教師甄試時和受教育學分之一般生競爭,教育部怎不去搞個雙軌制,使『師範教育回歸正常』。再說教育部為全國最高教育主管機關,內政部設警察大學、警專畢業證書蓋兩個機關章,台灣哪是獨一的教育主管機關。

        建議警察教育回歸教育部主管,並設置保全消防學程,考警察特考或擔任社會一般保全、消防業務工作者均需休習該學程,錄取者訓練配套設計,以提升整體保全、消防素質與水準,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否則應定位為訓練機構,提供職前、在職訓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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