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3日 星期四

考試委員所為何事

    考試委員所為何事
        考試院長日前指出,十八趴制度在民進黨執政時代屬於行政命令,若民進黨認為制度不符合公平正義,為什麼執政時沒有依據職權廢除制度。此言差矣!憲法明定考試委員需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考試院之職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為: 1. 考試。 2.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據此規定,十八趴制度乃考試委員合議訂定,考試院主掌文官制度本應超乎黨派,和政黨無關,其言似有考試院也有政黨惡鬥之嫌。

     問題在考試委員有19位之多,他們均經遴選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產生,應有專業能力自不待言,決策品質為何會陷入『父子騎驢』的窘境?一下子苦了『小吏』,一下子要『瘦高官』,專業何在?這會兒我看小吏、高官都要再次清算,請翻看這本事件簿記載了歷次誰負責?

        另公務人員法制之建立,究係考試院或立法院之責,如係考試院之責,那考選、銓敘、保訓三部會,政策責任何在?又請諸考試委員捫心自問,有否公務人員法制之專業,不是進了廚房就是大廚;從政務人員法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政務人員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政府形象者,應辭職以示負責,『大嘴巴』條款以觀,大嘴巴無法玉衡尺量,這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形諸於法,豈有法律專業可言。一下子行政中立法又搞得一鼻子灰,有幾個考試委員在辦公室研究相關法制,審議法案是否隨興發言?如果公務人員法制之建立係立法院之責,那要思考我們需要考試委員嗎?

        又考試委員在考量十八趴制度時,對於公務人員各種俸給制度之沿革、公私部門各時期薪資結構又如何之因素是否加以檢視。以前光公務員俸給制度就有二十餘種,交通事業單位更五花八門,電信、郵政、金融單位待遇高,當時的說法是沒有一般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民營化後結算後繼續當又可領高薪;遑論尚有國軍官兵俸給、教育人員俸給。在此語重心長建議,人事法制要有通盤化的規劃,考量時應將『合理』、『尊嚴』、『永續』、『整體』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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